近日,武侠圈发生了一件大事,事件波及广大网络文学圈:10月11日,武侠大师金庸(原名查良镛)将畅销玄幻书作家江南(原名杨治)告上法庭。金庸称江南的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涉嫌“侵犯著作权以及不正当行为”,起诉江南以及相关出版公司,要求停止发行并销毁小说,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万元一金庸:认真算你就犯法了一位是武侠大家,一位是玄幻新锐,本无交集的二人因《此间的少年》走上了法庭。这部被金庸认为“侵权”的小说到底写的什么?作为江南踏入文坛的处女作,《此间的少年》既非武侠,也非玄幻,而是一部校园小说。曾在北大就读的江南虚构了一个以北大为模板的宋代“汴京大学”,在“汴大”读书的大学生们则都是金庸笔下的大侠:乔峰、郭靖、令狐冲……本质上来说,这是一部以金庸小说人物为基础的同人小说(fanfiction)。同人小说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豆瓣网友这样评价《此间的少年》:脑中存着金庸小说先前的印象,再徜徉于这样全新的故事中,是一种双重的温习,而这双重的回忆最后归结为一点,便是几乎每个人都经过过或正在经历的轻狂无畏的少年时光。金庸认为,“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的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
周星驰在拍摄《功夫》时,引用了金庸小说人物创造全新形象——太极拳杨过,狮子吼小龙女,火云邪神、蛤蟆功,如来神掌、神雕侠侣,为这6个名字周星驰向金庸支付了6港币的版权费用。
事实上,同人小说的合法性问题仍处于模糊地带。在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同人小说的版权归属。二同人文侵了什么权?从版权法的角度看,目前的同人作品主要分为演绎同人和非演绎同人。演绎作品派生自原作品,包含了后来者的智力劳动成果,但是它并没有改变原作品所表达的创作思想。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原作品的演绎权属于该作品的作者或著作权人。所以,任何人以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为基础进行的演绎创作,都必须得到原作品作者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大量借用原作的表达,仅利用原作的人物形象,故事的情境则完全不同,被视为非演绎作品。由于同人作品的流行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对原作角色的利用和再加工,那此类作品是否能以一种合法的姿态存在?文学角色来自于作者的文字描述和情节构造,同卡通角色等可见角色相比,文学角色不具有可视性,其表现方式是抽象的,只能通过作者具体的文字描述表现出来,因此角色的具体形象只存在于人的思维中,而“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著作权法对文学角色的单独保护就十分困难。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一段时间内对自己作品的垄断,是为了能在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间建立一种平衡,既鼓励人们有创新的动力,也保护公众享有智力成果带来的益处。如果著作权对文学角色的保护标准过低,则会抑制社会再创作,因为文化的发展都是基于知识的累积和创新。如果设置太高,以至于任何作家都无法享有角色版权,则也是不合理的。美术设计师MarkBartholomew说:作者如果相信任何人都可以偷走他们经过充分研究、辛勤描绘的角色,他们会选择其他职业的。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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