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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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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小说”,是指利用他人的原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的小说,这样的创作方式近20年在网络文学中非常流行。但此类作品是否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一直没有定论。年,两位著名作家因一部“同人小说”引发纠纷,这就是国内“同人文学第一案”---金庸诉江南侵犯著作权案。

查良镛,笔名金庸,著名武侠作家,其创作的新派武侠小说《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等早已享誉华文文坛。国内曾有10多家出版社对其创作的武侠小说盗版发行,使得金庸有着维护作品著作权的强烈意识。

杨治,笔名江南,内地幻想文学的领军作家,代表作《此间的少年》、《九州·缥缈录》、《龙族》,也多次荣登作家富豪排行榜,年版税高达万。

此案所涉及的“同人小说”是江南的成名作《此间的少年》。小说内容是当代的大学校园生活,但小说中的人物名字使用了金庸四部武侠小说中的人物名:郭靖、黄蓉、令狐冲、乔峰、杨康、小龙女等,共60多个,基本性格和人物间关系也与金庸作品中接近。该小说一开始是在网络上免费提供阅读,受热捧后商业化,发行出版并四次再版,当江南正商议转让该小说的影视改编权时,金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把江南告上了法庭。

年4月25日,金庸诉江南侵权案在广州天河法院开庭审理,并于年8月1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通过网络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

1.江南创作《此间的少年》没有侵犯金庸的著作权。

2.江南就其创作的《此间的少年》出版发行销售,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以下是对判决书的解读:

第一、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姓名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元素。因此使用原作品的人物姓名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第二、虽然利用原作品的名字、人物性格特征、基本关系等,但只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就不属于侵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新作品利用原作品到何种程度算构成侵犯著作权,但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纳国际通用的评价方式----“接触+实质性相似”判定法。

“接触”是指后作品的作者有无可能接触到原作,如果原作品是公开发表的,一般视同“接触”;

“实质性相似”是指个较为模糊的判定标准,判断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通常采用“思想和表达二分法”来判断,思想不落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只有原创性的表达才享有著作权,因此比较是否相似,只判断作品中关于情节和内容的具体“表达”方式。

本案判决书指出:《此间的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虽然该作品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撰写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

第三、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原作品的元素,超过必要的限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书指出:“同人作品”一般是指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创作新的作品,若创作仅为满足个人创作愿望或原作读者的需求,不以营利为目的,新作具备新的信息、新的审美和新的洞见,能与原作形成良性互动,亦可作为思想的传播而丰富文化市场。但该案中,江南利用读者对金庸作品中武侠人物的喜爱提升自身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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