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是作家金庸笔下妇孺皆知的武侠人物,可当他们同时出现在由作家江南所写的作品《此间的少年》中,成为“汴京大学”的大学生后年10月11日,年近93岁的武侠大师金庸一纸诉状,将当年39岁的作家首富江南(原名杨治)告上法庭。
《此间的少年》是江南的代表作之一。江南早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该书是他在美国攻读博士学位时,回忆在北大的生活所写,并在网络走红。
书中,主人公们的名字借用自金庸武侠作品中的人物名,该书以宋代嘉佑年间为时代背景,讲述了以北大为原型的“汴京大学”里的校园故事。书中的人物有乔峰、郭靖、令狐冲等人,他们和当代的年轻人没什么不同,早上要跑圈儿,有睡不完的懒觉,站在远处默默注视心爱的姑娘。郭靖和黄蓉因为一场自行车的事故相识,而该自行车是化学系老师丘处机淘汰下来的,杨康和穆念慈则从中学起就是同学,穆念慈对杨康的单恋多年无果,最后选择了彭连虎。令狐冲在广东长大,老把“报纸”和“包子”搞混……
“脑中存着金庸小说先前的印象,再徜徉于这样全新的故事中,是一种双重的温习,而这双重的回忆最后归结为一点,便是几乎每个人都经历过或正在经历的轻狂无畏的少年时光。”豆瓣上如是介绍该书。
近日备受
金庸起诉:你作品中的人物名用了我的
金庸起诉称,年,他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他的作品《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上述作品实质性相似。
金庸称,经查,《此间的少年》是杨治署名“江南”发表的,由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合”)出版统筹、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精典”)出版发行,“原告从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处购得《此间的少年》,小说中对于出版发行的数量自称:‘迄今历5个版本,万册’。”
金庸认为,杨治未经许可,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此间的少年》并出版发行,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同时,原告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杨治通过盗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严重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联合、北京精典未尽审查职责,应与杨治承担连带责任。广州购书中心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金庸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杨治、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杨治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在其策划出版图书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
江南辩称:没与你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对于金庸的起诉,江南主要辩称,《此间的少年》在人物形象、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方面均不与金庸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侵犯金庸的权益,且金庸的损害赔偿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获得支持。
去年,得知被金庸起诉后,江南在他的认证微博上写了一份声明。
“《此间的少年》在我的作品中虽然不是销量最大的,却是最早出版的,书中人物姓名基本都是来自于金庸先生的系列武侠作品,写一个虚拟的‘汴京大学’以及学生们成长中遇到的各种事,基本是我在北大读书时亲历的校园生活和听来的北大轶闻,还把自己代入了其中‘令狐冲’这个角色形象。”
声明中,江南表示,最初连载时使用这些人物名字,主要是出于好玩的心理。《此间的少年》是最早的网络小说之一,创作于15年前,“当时我和很多网络作者一样并未非常重视自己的作品,和金庸先生阐述自己创作武侠的初衷一样,就是‘娱人娱己’。但随着它后来无端地走红,乃至于得到出版机构的垂青、走向了出版这一步,它也确实转为了一部‘商业作品’”。
江南还说:“最早出版的时候,我和出版社也曾就书中人名的问题咨询过相关的法律人士,被告知这种形式在当时未曾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才决定正式出品此书。”
“……落笔的那一刻,想的仅仅是写出自己和身边人的校园故事,并未有侵权想法……无论法律层面的结果如何,我都非常非常地抱歉于我22岁那年的唐突,因此,这些事情给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扰令我非常地自责。”他此前还表示,鉴于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诉讼期间暂停《此间的少年》的相关开发。
此案的结果无疑会对网络文学中的同人文类别产生深远影响,也警告了很多同人文创作的作者,自娱自乐练手或者只在网上赚个电子订阅钱可能无伤大雅,但是如果要出版甚至进行影视改编赚大钱无疑是构成侵权的,最好还是要到授权,身体力行的推进版权事业的正规化和更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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