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侠大师金庸(查良镛)起诉著名作家江南(杨治)《此间的少年》侵权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粤民初号杨治:本院受理的原告查良镛诉你方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查良镛诉请本院判令: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2、被告一、二、三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4、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元;5、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年2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0一六年十月十日
这里面的几个关键词:金庸、江南、此间的少年
金庸:原名查良镛,年出生于浙江南宁,著名的武侠小说家,企业家,政治评论家。在这里的身份是武侠小说家,《神雕侠侣》《天龙八部》《倚天屠龙记》《射雕英雄传》《笑傲江湖》等小说的作者,版权拥有者,也是本次诉讼中的原告。
江南:原名杨治,77年出生于安徽舒城,著名的幻想文学作者,作家,《九州志》主编,媒体公司总经理。作品有《此间的少年》《九州·缥缈录》《龙族》灯。也是本次诉讼中的被告《此间的少年》:江南在年开始创作的一部作品。主要内容:《此间的少年》讲述的是让人熟悉的大学生活的故事。小说以宋代嘉佑年为时间背景,地点在以北大为模版的“汴京大学”,登场的人物是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不过在大学里,他们和当代的年轻人没有什么不同。他们早上要跑圈儿,初进校门的时候要扫舞盲,有睡不完的懒觉,站在远处默默注视自己心爱的姑娘……
在这个学校里,郭靖和黄蓉是因为一场自行车的事故认识的,而这辆自行车是化学系的老师丘处机淘汰下来的,杨康和穆念慈则从中学起就是同学,念慈对杨康的单恋多年无果,最后选择的人却是彭连虎。
脑中存着金庸小说先前的印象,再徜徉于这样全新的故事中,是一种双重的温习,而这双重的回忆最后归结为一点,便是几乎每个人都经过过或正在经历的轻狂无畏的少年时光。
根据小说的介绍和内容,以及江南在诸多场合都曾经承认是借用金庸小说的人物名,讲述一个熟悉的大学生活的故事。所以以此而论,《此间的少年》是一部金庸武侠小说的同人。
简单的说这一个诉讼就是:金庸起诉江南以及相关出版方侵犯自己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求停止复制和发行《此间的少年》封存并且销毁库存图书,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经济损失万,并为维权支付20万。法院受理并且初步定在年2月16日开庭审理。《此间的少年》是江南在年开始创作的作品,是江南的第一部作品,也是很多人眼中江南最好的作品,曾经在网络文学十年盘点中,获得十佳优秀作品,也是网络文学相关记录里面不能不谈的一部作品。《此间的少年》前后四次出版,并曾经先后改编成南京大学版和北京大学版两个电影。在网络文学和相关读者群体中,影响非常大。
网文圈曾经盛传,金庸对于同人创作持开放态度,所以写金庸同人并没有法律风险。
据说这是根据金庸以前的一次发言做出的解读。
但是实际上金庸对于版权保护非常在意,在这次事件之前,金庸就曾经联合国内获得授权的两家游戏厂商进行维权,《大掌门》《金庸群侠传》《金庸小说》等多款游戏被起诉并且赔偿,有些游戏则大幅度修改游戏设定以避开相关版权。
而关于《此间的少年》,金庸在年谈到网络文学的时候,曾经说到:“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钱的。”
这段话中虽然并没有指明是哪部小说,但是当年就被人解读是指《此间的少年》
“我是反对的,是不可以。”这是金庸曾经对于拿他的小说进行二次创作的表态。
关于江南《此间的少年》这部作品是否对金庸小说侵权,我们应该了解一下著作权相关规定,关于作品的著作权有哪些?
首先,著作权的主体是人或者相关组织,包括作者,或者一句著作权相关规定获得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或者组织。著作权获得方式可以是赠与、继承、转让等。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成果。
从这个方面来说,首先,著作权的对象是一种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或者情感本身,这种表现形式要属于文学、艺术或者相关的科学范畴,并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这些要求的才能有著作权。
毫无疑问,金庸的武侠小说符合这个要求,并且金庸本人具有著作权。
而江南的如果按照类型来说,是属于同人作品,是利用原作的人物角色设定等元素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其中人身权主要是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个部分,人身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发表权可以继承),并且永久保护。
而财产权则是只对作品的使用而享受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通俗的说就是因为著作权而产生的小钱钱以及相关收益的权利,他涵盖的内容非常多,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传播、改编、翻译、汇编等一大堆,而这些均为可以转让的。
说一句题外话,很多人弄不清楚盗版和侵权的区别,盗版属于侵权,侵犯的是原作的复制权和发行、传播权等财产权,当然还有可能侵犯了署名等人身权,比如我们以前经常在租书店看到的那些署名为黄易的小黄书(黄色封皮)。
但是侵权并不只有盗版,侵权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抄袭,未获得授权而二次创作等等都算。
做为网络小说作者和读者,最熟悉应该是小说跟网站签约的时候,那一大堆的什么前传后传外传等权利全都在合约里有规定,而这也就是限定了作品的二次创作相关。
只要是能够被确定是二次创作,均需要原作者或者原作版权方的授权才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这一次的金庸状告江南《此间的少年》这个诉讼里面,关键核心是《此间的少年》这部作品是否为同人小说。
有人问,金庸起诉江南的《此间的少年》会不会对网文造成巨大影响?
我认为这件事情无论如何,最后都会在网文圈造成巨大的影响,并且可以成为网络文学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但是要说短期的具体影响,我认为影响有,但是不会非常大。
其实类似的事件早就有过,只是不如这件事这么轰动。著作权相关是一种民事权利。俗话说民不举官不久,而同人创作在网文中占据比例非常大,业内某些网站更是以此作为主打,对于新人作者来说,同人类型也是非常适合上手的一种题材,所以同人类型二次创作的兴盛必然还会长久持续下去。
但是在网络文学越来越走向大众,影响力越来越大的今天,以后可以预见的,此类事件更加会频繁发生。版权方面会逐步走向成熟和严格,只是这种趋势是长久的。
为了避免纠纷和保护自己的权益,作者们还是尽量走原创吧。
(有人大致算了一下江南这本书的出版收益,如果按照金庸要求的赔偿,等于这本书完全白写了。)
另外,网文这一块,可不只是小说同人这一块存在问题。
比如还有游戏影视等相关的同人创作,还有直接借用游戏比如暴雪魔兽,比如DND等相关设定体系创作的玄幻奇幻作品,还有都市小说尤其是娱乐文类型里面对于现实中名人娱乐人物的描写,这些都可以说是大坑,而且可以预见的在网文越来越大众化之后,这些都会面临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网站针对性清理的问题。
关于设定体系借用的创作,如暴雪的一些游戏设定,如DND等设定,都是具有版权相关的,这些我曾经在之前关于九州幻想的帖子中曾经提到过。关键词是对方是否具有版权,对方是否具有独创性。
而对于以娱乐文为主的对现实人物的YY和创作,以前也曾经提过,别说是现在网文中通行的使用谐音姓名,就算是使用了完全不同的其他名字,只要故事里面的情节细节能够对的上,也能算侵权,侵犯的是名誉权相关的权利,尤其是扭曲捏造并且造成大的恶劣影响的。
最后,说一下个人对于这个案件的结果预测,以金庸在大陆这么多年的名、人脉和专业律师团体,以及我对于《此间的少年》这本书以前的阅读记忆和江南以前的一些场合的承认是借用金庸小说人物创作的言论,我认为金庸胜诉并没有多大问题。但是赔偿的数额会有降低,另外《此间的少年》以后也可能还能继续发行出版。
最好的结果就是变成了有授权的。
PS:附两个版权相关的小例子
1:韩寒的《三重门》中引用高晓松》青春无悔》歌词,在之前一次论战中被高晓松指出,最后韩寒付版权使用费。
2:周星驰拍《功夫》中曾经使用小龙女杨过等人物形象,每用一次付一万港元。如果喜欢这篇文章就一下,和朋友们分享吧。长按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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