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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厉打击机场、火车站、客运站、高铁站、学校、商超、居民小区等客流密集场所周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二)严厉打击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未取得经营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派单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巡游出租汽车拒载、绕道、议价、恶意拼客、不使用计价器、接受电召任务后不履行约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厉打击网约车“线下”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厉打击异地出租汽车(含网约车)跨区域驻点营运;
(七)严厉打击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
(八)严厉打击谋划、煽动、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等群体性事件的行为;
(九)严厉打击阻挠交通执法和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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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道路旅客运输和城市出租客运企业及从业人员要主动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望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城市出租客运经营者主动终止非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非法营运的危害,强化安全出行意识,主动抵制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诚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运城市交通运输局
年9月14日
来源:运城市交通运输局
编辑:畅甜
初审:苏玉波
终审:闫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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