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11日星期二,是日冲猴煞北,宜破土祭祀和讼。就在这平凡的一天,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公告,公告中称:著名武侠小说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状告网络作家杨治(笔名江南)及相关企业机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并公开道歉。
法院公告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粤民初号
杨治:
本院受理的原告查良镛诉你方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查良镛诉请本院判令: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2、被告一、二、三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4、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元;5、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年2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月十日
金庸vs江南,一个是拥有15部武侠小说的著名武侠大师,一个是国内幻想文学畅销书作家,看似没有交集的两人,却因一部《此间的少年》(以下简称《此间》)联系在了一起。
《此间的少年》
引起两人纠葛的《此间》,是江南的第一部小说。以武侠的视角记录着自己的青春。该书最初创作于网络,主要讲述了在汴京大学,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们的校园故事。很多读者认为《此间》是江南最好的作品之一,因为在这本书中,他们看到了自己的青春。年,该书出版,后又再版三次,影响极大。
金庸:用我的人物要付费
金庸先生接受新浪网采访时强调:“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马上要付钱的。”他称,在周星驰的电影《功夫》中,因为影片中用了他塑造的杨过、小龙女这些人物,因此周星驰每用一次就付一万港币。——采集自新浪网年对金庸的采访。
江南:律师说没事才出版
“我就写过这一个同人,而且当时觉得这是个校园小说,并不是武侠。也咨询过律师的意见,律师说没事才能出版的。”如今,得知被金庸起诉侵权的消息后,江南坦言“摸不着头脑,有点懵”。——10月23日华西都市报采访江南。
法院公告发布后的10几天,江南并未回应。只是将此事交与律师,随后江南发表了“关于金庸先生诉《此间的少年》案件的声明”。江南在声明中称:创作于十五年前的《此间》,是其最早的网络小说之一。使用这些人物名字,主要是处于好玩的心理,当时与一般网络作家一般并未非常重视自己的作品,和金庸先生阐述自己创作武侠的初衷一样,就是“娱人娱己”。
在此间大红后,随即有多家出版机构前来邀约。当时的江南心怀揣揣,“虽然当年没什么钱,很期待稿费的收入。但这种形式的出版物是否合规,心理夜市揣揣不安的,所以最早出版的时候,我和出版社也曾就书中人名的问题咨询过相关法律人士,被告知这种形式在当时未曾触及相关法律规定,才决定出品此书。”
关于金庸先生诉《此间的少年》案件的声明
其实并无什么可特别申明的,《此间的少年》这本书在我的作品中虽然不是销量最大的,却是最早出版的。书中人物姓名确实基本都是来自于金庸先生的系列武侠作品,写一个虚拟的“汴京大学”以及学生们成长中遇到的各种事,基本是我在北大读书时候亲历的校园生活和听来的北大逸闻,还把自己代入了其中“令狐冲”这个角色形象。随着岁月更迭,读过的人相当之多,或许已经成为很多人青春回忆的一部分。在此谢谢广大读者对《此间》的喜爱。
我是金庸先生非常忠实的读者。最初在清韵书院连载时使用这些人物名字,主要是出于好玩的心理。《此间》是最早的网络小说之一(创作于15年前),当时我和很多网络作者一样并未非常重视自己的作品,和金庸先生阐述自己创作武侠的初衷一样,就是“娱人娱己”。但随着它后来无端地走红,乃至于得到出版机构的垂青、走向了出版这一步,它也确实转为了一部“商业作品”。
虽然当年没有什么钱,很期待稿费的收入,但这种形式的出版物是否合规,心里也是惴惴不安的,所以最早出版的时候,我和出版社也曾就书中人名的问题咨询过相关的法律人士,被告知这种形式在当时未曾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才决定正式出品此书。
在我的记忆中它一共有四个版本,最早的“清韵书院”版、之后的“华文出版社”版、为了给一位病重的读者榕锋募捐专门出过一个附有声书光盘的版本(这个版本后来又加印过一批没有光盘的版本,但装帧设计完全一样),以及最后的“精典博维”版。版税确有入袋,收得多少还需要时间去查。
这是个法律事件,理应是委托律师去解决的,不过因为乌龙的原因(金庸先生及其代理人选择的是远在广州的法院,法院应该是没有我的联系方式或者原告提供的地址错误),起诉书未能送到我手中。但事实上我们从其他被告人处得知的送达后,我们也委托了律师,主动联系了法院,并已收到了法院发来的文书。鉴于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我已委托律师处理,不便就法律问题做回应,相信法院会公正审理。该项目的出版对外授权已于数年前停止,并到期未再续约,相关开发,我也会在诉讼期间全部暂停。
无论昔日还是今日,我都一如既往地尊敬金庸先生个人和喜爱他的作品。虽然不乏在收到稿费时的沾沾自喜,但落笔的那一刻,想的仅仅是写出自己和身边人的校园故事,并未有侵权的想法;而金庸武侠人物和他们的江湖,是一个时代的文化印记,能置身其中,与有荣焉。作为读者,将与自己喜爱的作者首度交流,却是在司法层面,情绪非常复杂,无论法律层面的结果如何,我都非常非常地抱歉于我22岁那年的孟浪和唐突,因此这些事情给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扰令我非常地自责。
让各位读者和作者朋友为我担心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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