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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作家江南将金庸所写的武侠小说中的著名人物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写进了自己的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中,并成为“汴京大学”的大学生,被金庸告了。

今天(8月16日)上午10时,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起诉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获判赔共万元。

图片来源: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同人作品是指对他人作品的知名人物形象或类似形象进行再创作形成的作品。该案判决结果将对我国同人作品创作走向具有引导意义。

金庸、江南今天均没有亲自到庭。各方诉讼代理人均未当庭明确是否上诉。

《此间的少年》大量使用金庸作品人物名被告

据金庸起诉,年,他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他的作品《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上述作品实质性相似。

金庸认为,杨治未经许可,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此间的少年》并出版发行,照搬其作品中的经典人物,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

同时,其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杨治通过盗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严重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联合、北京精典未尽审查职责,应与杨治承担连带责任。广州购书中心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查良镛(笔名:金庸)诉杨治(笔名:江南)、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历时将近两年,今日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8楼民事中法庭进行网络公开宣判。

原告查良镛的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牟晋军,及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俊。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杨治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此间的少年》中使用原告作品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作品元素并予以出版发行,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治、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

二、被告杨治、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缝以外的版面刊登声明,同时在新浪新闻news.s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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